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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络言论勿“出格” 侵害名誉要担责!

发表时间:2023-06-22 16:00:25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主与法制网讯(□董盼盼 通讯员王莉霞)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就其发布有损原告杨某名誉权的言论之事,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022年12月23日,王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杨某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对王某的一套商品房进行装修。今年2月27日,装修完工后,王某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工程严重超期及未经其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杨某装修尾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次日,王某在其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布了杨某的微信号、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并称杨某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让大家不要上当受骗。杨某知情后,于今年3月6日起诉至洋县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在同杨某因房屋装修的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后,负气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杨某拖延工期、不听业主建议、装修材料没有质量保证等文字表述,降低了杨某在该小区业主间的社会评价,已侵害了杨某享有的名誉权,故王某应恢复杨某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坚持依法上网,坚守道德底线,增强自律意识,行使表达自由权的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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