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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查处

发表时间:2023-05-10 18:23:3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相关资料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昌市监处罚〔2023〕486号显示,自2016年10月24日起,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宝贵艺术混凝土”对外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外宣称:其是国内唯一专门从事再造石装饰混凝土技术研究、设计、制作、经营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和代表作品被国家领导人作为国礼送给外国首脑和贵宾。经调查,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费用为1000元。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网查询发现,该公司早前就有违反《广告法》被处罚的记录。据天眼查,2020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事由:2019年12月27日,该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的公司自有网站内含有违法广告宣传用语。经查,自2015年8月起,当事人在自有网站上宣传介绍其再造石混凝土装饰技术时,使用了“国内唯一”的广告用语,该广告宣传用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误导了消费者,是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提高销量自行在网页上进行的宣传。上述广告是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个人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广告总费用1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晓阳。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生产墙板、再造石装饰制品;文艺创作;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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