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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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重组处置债务的方式如下:
1.债务转移。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就是债权转让;
2.债务抵销。如果双方的债务不对等,还没有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要清偿;
3.减免债务。减免债务这种债务重组方式通常是企业资不抵债时常用的方法。
三、执行破产重组的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2.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债权人第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3.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4.制定重整计划并实施,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5.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找法网提醒,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