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吴先生放在存款行的500多万不翼而飞了,他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而对方却说:他们没有挪用,是员工自己拿去放贷了。(素材来源于:星视频)吴先生的头脑相当灵活,他做生意是一把好手,所以在这些年积累了很多财富。就在这个时候,他认识存款行的刘某。
刘某是该行的客户经理,他对钱生钱的业务相当熟悉,所以就给吴先生介绍了当下最好的理财产品。
(资料图片)
吴先生最开始也不太信任刘某,毕竟是生意人,防人之心是他们惯用的生存之道。
不过吴先生手头的闲钱比较多,所以也不想放过任何可以挣钱的好机会,所以就用了一小笔钱来进行理财,想先试试水。
吴先生天生有财运,第一次买这种产品,居然就大赚了一笔,于是他相信了刘某,又继续追加了一笔。
当然第二次的投入,也获得了不错的收益,所以他和刘某的关系越来越亲近,几乎到了哥们的地步了。
空闲时,他们会经常在一起喝茶吃饭,一起研究赚钱的方法,想在投资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而吴先生也靠刘某这棵大树赚到了不少钱,每次他听到刘某分析此类产品,就非常投入和享受。
所以刘某给吴先生建议,可以办理一个u盾,对以后双方的业务更方便、更快捷。
对于新型的东西,吴先生并不懂,毕竟他的年纪比较大了,思维和头脑跟不上,但是他依然愿意相信刘某。
本着对刘某的认可和信任,吴先生在不知道u盾怎么使用的情况下就办理了。
接下来一切都很正常,双方的关系进一步升温,既是朋友也是合作伙伴。
吴先生对于自己存在该行的钱并没有过多地去关心,因为他知道,只要有刘老弟在,他的收益就会只增不减。
不过这几年的大环境不够好,吴先生的生意不断下滑,这给他增加了很多的压力。
虽然他有儿有女,但是大家都不愿意继承父业,他们老两口如果想要继续打拼事业,也显得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所以就有了及时止损,放弃做生意的念头。
生意不做了,吴先生他们也有了空闲时间,主打来关心他们的理财产品。
现在的收益看起来还不错,但是大家都知道,投资是有风险的,这个道理对于吴先生来说比谁都懂。
所以,他认为不应该把钱放在一个篮子里,于是决定将该行的剩余资金取出来投资不动产,这样既可以养老,也可以有收益。
可是,当吴先生和老伴一同来到了该行,想要取出剩余的500万的时候,柜员却告诉他们,存折里的钱为零。
两口子突然惊出了一身冷汗,他们除了买理财产品外,另外还有500多万的现金存入该行,这笔钱一直都没有动用,为什么会突然为零了呢?
吴先生赶紧让柜员帮忙查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并且还说:这可是他们的养老钱呀!如果没有了,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
柜员看到两口子着急的样子,也赶紧帮他们查了一下,这才发现,钱全部转到一个陌生的账户上。
而对于这个陌生账户,吴先生他们并不知道是谁的,所以为了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们立即报了警。
经过调查后发现,这500多万不是别人转走的,而是他们的好兄弟刘某转走的,而拿去并不是买理财产品,而是拿去放贷了。
当时刘某不是让吴先生办理了一个u盾吗? 这其实是刘某给吴先生下了一个套,因为经过刘某的一系列操作后,吴先生存在该行的钱,就可以由他随意转出了。
事情是搞清楚了,但是现在钱还能要回来吗?
由于刘某把这笔钱转出去后,是用于私人放贷,当初他看中的就是高收益高回报,他本想大赚一两笔后就把钱给吴先生存回去,不料这期间却发生了意外,不但窟窿越来越大,并且放出去的钱还颗粒无收。
看着自己辛苦大半辈子的钱就这样没有了,吴先生是欲哭无泪啊!他想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
他认为自己的钱是存入该行的,而刘某只是里面的员工而已,所以刘某将自己的钱私自转出,最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存款行。
存款行则认为,吴先生私下和刘某的关系很好,这笔钱到底是吴先生授权刘某转出的,还是刘某背着吴先生转出的?具体还有待考证。
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最后还得以民警的公布为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如果是吴先生授权,让刘某转出用于投资,那么存款行将不用承担这笔钱。
如果是刘某私自转出,作为用人单位将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吴先生向存款讨要说法是有道理的,应该由存款行先行垫付这笔500万,再由他们去向刘某追讨这笔钱。
另外,刘某还得被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行员工将储户的钱转走的,如果转走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按职务侵占罪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侵占的数额达到500多万,已经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所以将会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